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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摔伤 养老机构负全责

本网讯(记者 杨 雪)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摔伤,被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2021年,彭某某与某养老机构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该机构向其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因该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财产权利的,由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彭某某家属接到该机构工作人员电话,称彭某某在养老机构内摔伤。其后,彭某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彭某某认为,自己摔伤系该机构在管理服务方面未尽到职责,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致,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其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彭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与某养老机构之间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彭某某依约缴纳相应费用后,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对应服务。某养老机构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相关的管理疏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造成彭某某伤害的直接原因,遂判决由该养老机构赔偿彭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官寄语: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长者,他们的幸福安康不仅关乎老年人自身的福祉和尊严,也关系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老年人为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了贡献,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关爱和保障,这不仅是对老年人的回报,也是对未来社会成员的期许和示范。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和养老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并迅速增多。养老机构作为专门经营者,更应该以身作则,确保服务的质量、安全性,提高老年人的满意度,传承“尊老爱幼”中华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

责   编:刘学燕 陈生容

审   核:覃蓝蓝 万先觉

总值班:杨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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