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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核心提示

中国百年的《民法典》编纂历经艰难、曲折,最终还是胜利到达彼岸,《民法典》得以施行。这是中国《民法典》自身发展的一个结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编纂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法典》颁布以后,有许多后续工作需要跟进,有些方面的调整、贯彻实施、法治宣传与研究等,一样不能少。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其价值。《民法典》一定能在中国全面依法治国与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强国中发挥重要作用。

《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先分后合分几步走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毫无疑问,民事法治的发展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程度,反过来,民事法治同样影响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1949年后,新中国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四次组织《民法典》编纂,但囿于经济、政治、社会和学术等条件的约束,均未成功。因《民法典》编纂时机不成熟,1986年中国只是通过了《民法通则》,它规定了各个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可谓“微缩版”民法典。此后,中国民事领域的法治发展突飞猛进,进入民事法治体系得以全面构建的三十年时期。在财产关系领域,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继出台;在人身关系领域,婚姻法被修订,收养法颁行并被修订。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2018年8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

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请各地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发第四十五号主席令,《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民法典》正式颁布。

《民法典》的价值评判,还要看颁布后的后续作为

《民法典》颁布后,不是万事大吉,而是有许多后续的工作要做,还要继续努力,其价值评判与后续工作联系在一起。

有些方面有作进一步调整的空间。《民法典》颁布后,在法条结构和内容方面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在法条结构方面,可以考虑增设条标。在一部法典中,条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它以高度概括的语言,反映繁琐的法条内容,使人们一目了然,便于学习、宣传、研究、实施等。特别是具有1266条的《民法典》有了条标,会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可是,本部《民法典》不设条标,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在法条内容方面,可以考虑兼顾国际公约和惯例。《民法典》颁行后,在个别法条内容方面还可进一步完善,兼顾与国际公约和惯例是其中之一。比如,《民法典》在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规定中,与国际公约和惯例就不一致。《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国际公约和惯例则不是如此。这在以后的修订时,可以考虑作合理的调整,兼顾国际公约与惯例,避免相关矛盾。

法律的实施要及时跟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也是如此。这一法典颁布以后,对其的实施要及时跟进,做到无缝对接,避免产生“两张皮”现象。即这一法典的颁布是一张皮,实施又是一张皮,好像互不相干。中国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负有法律实施的重要责任,尤其要认真实施《民法典》。《民法典》是中国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了全面的规则资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接受、尊重这部法典,依法办事,避免闪失。

法治宣传与法学研究要积极开展。《民法典》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法条多,而且还内容新。要使其变成广大民众的行为,得到大家遵守,提高实施水平,需有法治宣传与法学研究的支持,在《民法典》的实施中,不可或缺。法治宣传是广大民众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的一种有效手段。

法学研究是推进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动力,《民法典》施行以后,更需进一步对其进行研究。

《民法典》施行后,下列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刊综合

责编 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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