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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实践须升级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介绍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时再次提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表示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的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作为一项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制度安排,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不仅在域外多有实践,随着近年来不少“小恶魔”身涉恶性案件而不乏学界讨论,其旨在对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未成年人,若有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特定犯罪行为实施时具有明显恶意,或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被推翻。学界讨论对此也已相应地给出具体操作建议,比如对突破现行法定14周岁限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传统八项重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将对其追诉必要性的判断权赋予相当(或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应当说,学界建议与此番立法表态中的“特定情形”与“特别程序”已经有了高度的关联性,这也是在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讨论中可能具有较高操作性和实现度的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要有规范的立法流程保证,有法定情形、法定程序的规制,这有别于基于恶性个案而起的网络情绪,而立法的严谨性也对具体司法实践的判断、尺度有更高的要求。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表述,显然赋予了具体司法更多的判断权与自由裁量空间,而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与判断同样需要谨守法律边界、立足事实与法律。

  此外也要看到,立法层面的此番表态除了备受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也在专门矫治教育等方面着墨颇多,这表明刑事责任年龄从来都不是全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议题。甚至可以说,专门的矫治教育可能是更复杂的制度实践,此前13岁少年杀人案等焦点事件中,因收容教育场所的欠缺使得“一放了之”的问题突出,在此背后则是从侦查、起诉到司法判决的执行等多个环节,少年司法制度的诸多功课待补。在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同时,少年司法制度的全面升级同样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和扎实推进。

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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