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0月29日,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结合秋冬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社会曝光9月全市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据统计,此次曝光的被终生禁驾的人员共3人,其中,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有1人、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有1人、同时涉及两种禁驾原因的1人。3人中,最大年龄64岁,最小年龄32岁。
据介绍,此次被终生禁驾的驾驶人,系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者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上述人员已被法院依法判决,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庆交巡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不要因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要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避免引发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协助警方调查处理。
案例>>>
2020年5月20日凌晨,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主城沿国道348线往忠县方向行驶。8时5分许,当该车行驶到国道348线忠县段1112km+306m时,行驶到道路的左侧与相对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将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轮胎换上备胎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此案经忠县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4年6月13日21时30分许,汪某龙饮酒后驾驶轻型封闭货车从璧山区摩登时代广场往铁山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璧山区金剑路与紫竹三路路口时,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民警抓获。此案经璧山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汪某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12月15日凌晨,苏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306线由酉阳县大溪镇往酉酬镇方向行驶,1时58分许,该车行驶至酉阳县省道306线15Km+200m(原S409线大溪红砖厂路段)处时碰撞行人,致行人当场死亡、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案经酉阳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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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原因会被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 编:徐瑞阳
审 核:覃蓝蓝 万先觉
总值班:杨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