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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危害大 以身试法“驶”不得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持续开展无证驾驶专项整治行动,对近期查获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案例一:

眼皮底下上演“移形换位”

10月27日,在G65包茂高速公路渝北收费站入口处,民警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渝B5Q***号小车驾驶员谭某与后排女性乘客交换位置,女子主动向民警出示了行驶证和驾驶证,意图蒙混过关。经核查,驾驶人谭某对其未取得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此,重庆交巡警依法对谭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心存侥幸但仍然被处罚

10月26日,在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沙坪坝收费站,民警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渝A0****号小型汽车的驾驶人蒋某表情紧张、眼神躲闪。经核查,蒋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此,重庆交巡警依法对蒋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一年内两次无证驾驶

10月3日,在G65包茂高速公路进城太平互通路段,冉某于2022年6月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今年1月被彭水县交巡警大队查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10月3日,再次违法驾驶贵AKA***号小型汽车被民警查获。

对此,重庆交巡警依法对冉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5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无证驾驶存在三大危害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人员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可能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为躲避处罚作出危险行为。无证驾驶人往往心理素质差,在违法驾驶机动车时如遇交巡警执法可能实施违规掉头、紧急制动、走非机动车道等躲避执法检查等违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诱发违法犯罪。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条件,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案件。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处于被注销、吊销、暂扣等状态或已被记满12分时,驾驶证持有者已失去驾驶资格,如继续驾驶车辆则属于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持“证”上路,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责   编:庞伊聆 陈生容

审   核:覃蓝蓝 万先觉

总值班:杨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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