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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两家公司分别提供服务和场地,学生受伤谁担责?

学生在研学活动中发生意外,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北碚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学生参加研学活动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审理就各方责任作出合理认定,并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

学生参加活动受伤

家长诉至法院索赔

2023年5月12日,9岁的小王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研学实践校外活动。活动前,学校与某研学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研学公司提供此次研学活动服务,并收取学生活动费用220元/人,活动中相关事宜均由研学公司负责。

协议签订后,研学公司将此次活动确定在某旅游公司位于北碚区的某活动基地实施。活动当天,小王在跳跃抓取单杠时不慎摔伤,导致右侧肱骨外髁骺离骨折和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小王是在旅游公司的活动基地参加活动时受伤的,此次事故应由他们负责。”小王的父母就小王受伤的赔偿事宜与旅游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因该案涉及多方主体,法院经向原告依法释明后追加研学公司为第三人。

“我们的确和学校签订协议承办了此次活动,但活动是由旅游公司具体组织开展的,应当由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研学公司认为,其仅对学生在交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学生进入活动基地后的安全不应当由其负责。

判决:

两被告均存在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旅游公司作为景区经营者应对景区内的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证设备设施安全,消除景区内的潜在危险,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本案中,经合议庭现场勘查,发现小王受伤时参与活动的器材距离地面190厘米,未成年人抓握该器材具有一定风险,但旅游公司并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牌。同时,旅游公司作为活动的实施者,没有提供足够安全的防护措施和安排专门人员保护。旅游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王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研学公司作为此次活动的承办者,也负有保障学生在活动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参与活动的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对危险认识不足,研学公司更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研学公司明知活动涉及户外攀爬等,仍选择了没有提供足够安全活动场所的旅游公司具体实施,在选任上存在过错。同时,研学公司没有派人到场对学生尽到安全告知、警示教育等义务,且未按规定为参加活动的学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意外伤亡险,对小王遭受的损害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阶段,法院对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充分释法说理,酌情认定由旅游公司对小王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责任,研学公司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小王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学校应尽高度注意义务

此项义务不得转嫁他人

虽经法院依法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学校为本案当事人,但合议庭认为,案涉研学活动的性质应认定为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将活动交由研学公司等承办,仅是具体的实施方式,并不能改变其校外活动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法定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仍通知校方到庭旁听,并在调解阶段参与调解。

法院认为,学校与研学公司签订的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学生。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为此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且不能将此种义务转嫁给他人。本案中,学校对于学生在研学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小王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小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符合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的基本认知,其不注意自身安全而摔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通讯员 刘一菡 卫珊珊 记者 杨雪

责   编:庞伊聆 陈生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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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值班:杨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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