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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公告规范食盐市场经营行为 禁止餐馆采购使用散装食盐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月7日,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行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食盐市场经营行为提出要求。

按照《公告》,我市范围内有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本市企业须持有省级以上及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市外企业须持有省级以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上述企业均需直接销售食盐至食盐零售单位及终端客户,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具税务发票及食盐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各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终端用户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并依法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市经济信息委表示,目前我市已通过公开遴选,确定中盐西南盐业有限公司为我市小包装(≤2kg/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期限至2027年底,其他食盐供应商不得在我市经营小包装未加碘食盐。市民如发现有食盐违法经营行为,可拨打电话63710331、63899510进行举报。

责   编:庞伊聆 唐奕

审   核:覃蓝蓝 万先觉

总值班:杨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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