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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尽快出台财产保全程序细化规定

在此次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提出《关于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表示,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避免保全申请方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广泛使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制衡对方,实施恶意诉讼及恶意财产保全行为,向法院申请冻结被保全方银行账户及大额银行存款向被保全方施压,导致被保全方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可能导致其资金链断裂,从而造成毁灭性损害。对此,被保全方被迫放弃权利而与保全申请方和解,从而丧失在诉讼程序中获得公正判决的机会,妨碍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现行法律规定,仅限于被保全方的直接损失,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过低,是造成恶意财产保全屡禁不止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解除保全的司法实践中,保全申请方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国有或民营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即可,可被保全方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原则上要求被保全方提供房产等实物财产进行担保,即使接受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也只接受大型国有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拒绝接受民营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使得被保全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难度加大。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衡平原则,也使得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地困难。

同时,对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针对错误财产保全的情形,民诉法仅有原则性规定,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也未有错误财产保全赔偿的细化规定,从而导致被保全人实施救济困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应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杨勇建议市高法院出台相关细化规定:细化财产保全的法院审查程序,设置当事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及超出诉讼请求申请保全等认定标准;细化错误财产保全的赔偿范围,全面考量错误财产保全对被保全方造成的损失,规定保全错位的赔偿范围除了银行利息等直接损失外,还应包括因为冻结被保全方银行账户而影响生产经营造成的间接损失,以维护被保全方的合法权益;规定被保全方请求解除保全的担保方式除了房产等财产担保外,还应包括国有或民营担保公司,对民营担保公司可设定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实际认缴的注册资本等)。

记者 唐孝忠 饶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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