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2月14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告法》,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告活动负面清单》作出修改。
2020年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下发《广告活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过近两年实践,在规范广告活动主体行为,增强广告活动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提高广告监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间,市场监管总局对部分规章进行了修订,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作出修改,删去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条款,因此急需对《负面清单》进行修改。
本次对《负面清单》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与新修改的《广告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删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当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规定内容以及与此相关的内容。二是对应《广告法》修改后条款顺序的调整,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对部分规章的修改,对一些禁止内容或情形的设定依据进行了调整,如对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代言等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设定依据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应《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修改,对农药广告、兽药广告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负面清单》总结归纳了广告活动的禁止内容或情形,可从源头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容易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有助于构建广告监管的社会共治。”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