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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法院严厉惩治拒执行为

本网讯(记者 徐 平 通讯员 隆建明) 石柱县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治力度,健全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近日,石柱县法院宣判一起拒执案件,被告人马某、向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8年12月10日,石柱县法院判决马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对马某、向某所有的位于石柱县某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马某、向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银行向石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查封马某、向某位于石柱县的房屋一套。2020年4月30日,石柱县法院责令马某、向某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马某、向某逾期未履行,石柱县法院依法对马某、向某被查封房屋进行拍卖。2020年12月29日,石柱县法院裁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所有,并责令马某、向某于2021年1月14日迁出房屋,马某、向某逾期未搬离。2021年5月6日,石柱县公安局对马某、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2021年6月17日,马某、向某迁出房屋。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石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向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向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腾退房屋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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