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动机车自动驾驶技术备受关注。如何才能让自动驾驶车辆安心上路?这需要相应的保险与事故责任赔付制度提供有力保障。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理工大学校长杜惠平建议: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机动车相关保险和事故赔偿的政策法规。
杜惠平认为,自动驾驶车辆的保险和事故赔偿政策不完善,客观上制约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市场化。以保险模式为例,由于自动驾驶状态下驾驶人缺乏侵权责任基础(过错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模式(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自动驾驶侵权领域无法适用。在产品责任保险模式下,消费者难以举证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称的“不合理危险”,生产者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行有效抗辩,易导致生产者、受害人、驾驶人三方利益失衡。因此,积极探索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险种模式意义重大。
为加快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跨越式发展,促进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市场化,杜惠平建议:
——应尽快健全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制度。现行《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基础均在于驾驶人过错,而自动驾驶机动车缺少驾驶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工信部等相关单位应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力求自动驾驶立法与现有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充分耦合。
——应分阶段建立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赔付制度。现阶段,宜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领域新增单方无过错保险险种,使之与第三者责任险并列,并改变现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对自动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进行兜底赔付。
——应当设定自动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和流程。组织协调国内外自动驾驶技术专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自动驾驶安全标准、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数据标准及资质审核标准。根据自动驾驶安全标准,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交通事故认定准则。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许可与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车辆质量,建立事故追责制度,减少事故发生。
记者 唐孝忠 叶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