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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到家门口 小矛盾不出村

“你们耐心给我讲了好几次法律知识,今天还特意来我屋头开会,现在我终于理解了!”近日,一场开在“家门口”的听证会上,垫江县某镇某村的申诉人董某在听证员和村干部的见证下,当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不久后,垫江县检察院出台重庆首个《关于开展上门听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上门听证”工作进行了规范化,为推动诉源治理、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养成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刚性保障。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还得从一起酒驾后滋事引发的矛盾说起。

2019年3月13日,欧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垫江县城返回家中时,与同村村民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期间,二人发生口角,欧某不仅没有赔礼道歉,还将董某打成轻伤二级。

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判他十个月,太轻了!找他要钱不仅没要到,还遭他威胁。”2022年2月14日,申诉人董某向垫江县检察院申诉。经深入调查,检察官找到了案件的症结所在。

“家门口”开听证会

“申述人的法结和心结一直无法打开。”为此,检察官先后3次前往董某的家中,当面听取董某的申诉理由,并围绕案件定性、法院量刑等与其面对面、零距离沟通。

如何既解开申诉人的“法结”,又解开他们“心结”?考虑到董某与欧某是同村村民,为化解纠纷,同时也为对当地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在征得董某同意后,2022年2月24日,该院决定开展上门听证,将听证室搬到了董某的“家门口”。

听证会由该院副检察长张建国主持,邀请了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当地村委会干部担任听证员,董某家人及部分周边群众到场参加旁听。

“他不仅不赔偿,还到医院恐吓我早点出院,他不认罪,我觉得法院把他判得太轻了。”听证会上,董某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申诉理由,原案公诉人阐述了指控犯罪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阐述了申诉案件审查情况,主持人剖析了争议焦点。

“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行,自愿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解释了为何对欧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你还可以对他(欧某)提起民事诉讼,挽回经济损失。”原案检察官向申诉人董某指出了新方向。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依据是什么?”“他(欧某)一直不赔偿的原因是什么?”“你的家庭情况怎么样?”会上,听证员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评议,一致认为法院判决无误。

“经过你们的释法说理,我心里的疙瘩总算解开了,感谢你们到我们‘家门口’,来传递法律知识。”申诉人董某激动地说。

“把此次听证会搬到申诉人‘家门口’,不仅化解了纠纷,还强化了法治宣传效果,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会后,市人大代表钟娟表示肯定。

案子结了,但事情还未结束。经了解,董某家中上有两个年老多病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小孩正在读高中和大学,现在仅凭其妻子一人之力,难以扛起整个家庭的经济重担。

如何帮助这一家人解决燃眉之急?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董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导致困难的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最终决定救助1万元。

建章立制促规范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举措,而上门听证能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就地化解信访人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用以案释法的方式,能更好地向群众传递法律知识。

据悉,该案是垫江县检察院举行的首次上门听证会,也是该院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要做到以点带面,用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思维,规范好关于上门听证的相关制度。”案件办结后,张建国表示。

2022年2月25日,垫江县检察院围绕做好上门听证召开检委会。“我们要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开展简易听证和上门听证,规范程序,不断提升听证质效。”会上,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许世兰表示。

经反复调研论证,垫江县检察院出台《实施办法》,系全市首例。该《实施办法》立足垫江县检察院实际,结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而成,共19条内容。根据该《实施办法》,引导检察干警在办理该类案件时,牢固树立“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解决在当地”的理念,主动下乡进村入户,把听证室搬到案件当事人“家门口”,真正做到检察为民办实事。

通讯员 刘玉玲 石磊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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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上门听证”要注意啥?

垫江县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开展上门听证实施办法(试行)》旨在以鲜活的案例以案释法,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人民群众“家门口”,推动诉源治理,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养成。

——明确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聚焦便利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需要,规定“上门听证”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地路途遥远、出行困难的;当事人年老体弱、身患疾病,行动不方便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纠纷等引发等9类案件。

——适当简化听证程序

《实施办法》明确了程序简易、减诉累的原则,规定开展上门听证一般采取简易听证的方式进行,对核实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宣读会场纪律等实行“三合一”模式,针对具体案件情形,从降低“案-件比”、减少程序空转、解决认识分歧、提升化解实效等角度明确听证重点、优化听证程序,确保简化程序不减“温度”。

——优化听证员来源

《实施办法》规定听证员的资格在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听证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基础之上,可邀请当地矛盾调处能力较强的法律工作者、专职调解员、社区干部、乡贤人士及当事人信任的亲友、邻居担任听证员。对需要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可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担任听证员。

——延伸听证跟踪效应

《实施办法》体现司法温度,延伸司法触角,对听证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群众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也可联动属地党政机关开展综合救助,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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