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检察院检察官清理辖区河岸垃圾(资料图)
本网讯(通讯员 张倩 记者 饶果)3月22日,在城口县举行的全面推行河长制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城口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涛就近年来怎样与县河长办深度协作、助推辖区水流域生态治理等情况做了通报。
“河长+检察长”深度协作
亮剑违法行为
张涛介绍,自城口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检察院与县河长办一直保持着深度协作,积极建立完善“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同时挂牌设立县检察院派驻县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建立起信息互通、线索互移、联合巡查等工作机制。将中央环保督查问题反馈整改、市县两级总河长令的贯彻落实作为公益诉讼监督的重点。
“‘河长+检察长’,不但进一步织密了长江生态检察保护‘制度网’,也及时向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亮剑。”张涛提到,2021年4月,城口县检察院派驻县河长办长江生态检察官朱光巡河时发现,修齐镇将大量砂石堆码在任河河床上,导致河道变窄。朱光联系县河长办进行现场勘测,发现修齐镇违法堆码砂石共19处,占用林地、土地、河道面积2万余平方米,对汛期行洪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县检察院成立办案组,立案调查。
城口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了9次协商会,开展12次实地勘察,并对3处整改难度大的违法砂场进行重点监督,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调查程序及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促使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经测算,修齐镇片区共清理砂石4万余立方米,恢复河岸耕地10余亩,恢复河岸林地8亩,补植树苗2000余株,恢复治理河道面积900余平方米。
据了解,2021年1月至今,该院检察长与县级河长开展巡河巡库3次,收到县河长办及责任单位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8条,成功办理案件5件。
“磋商+建议”内外联动
织密监督网络
记者了解到,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城口县检察院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诉前建议、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监督方式,办理“涉河”公益保护案件89件。例如三合水库饮用水源污染案,推动解决了影响县城10万余人饮用水安全的历史遗留问题。
2019年9月,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后,向城口县检察院交办了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有人在一级水源地三合水库养殖畜禽,污染水源。2019年10月,城口县检察院检察长指挥公益诉讼检察官组建专案组进行调查,发现在该水源保护区内有多名养殖户违法搭建养殖圈舍,养殖山羊200余只,山地鸡300余尾,以及马、牛等牲畜,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同年10月22日,城口县检察院立案,在调查核实和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于同年11月18日向该县农委、环保局、复兴街道办事处分别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
在检察院的督促下,各部门积极配合,迅速整改落实。2020年8月12日,最后一家养殖户陈某某完成养殖场地搬迁。同年8月13日至14日,相关单位分别向检察院回复了整改情况。自此,水库污染整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
“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通过批捕、起诉“涉河”刑事犯罪,对严重侵害河流管护的行为形成震慑和警示。”张涛介绍,除了内外联动,该院也积极拓宽河流保护协作广度,并以当地任河、前河为重点,与四川宣汉、万源,陕西紫阳检察机关建立了跨区域河流保护机制,开展巡查活动50余人次。
河、岸齐保护
推动“河长制”显效
2020年8月,家住城口的楚某下河捕鱼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同年11月,万州区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时隔半年,城口县检察机关发现该县相关部门仍然未对楚某作出行政处罚。为推动执法司法有效衔接,保护国家渔业资源不受侵害,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城口县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
2021年4月,城口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律师、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引用等进行阐述论证,行政执法机关详细介绍此案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听证员对行政机关、当事人提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罚。
经磋商,县农业农村委当场对楚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楚某也同意缴纳相应生态修复费用,并自愿成为义务宣传员,以其自身案例宣传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据悉,河长制实施以来,城口县检察院共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2处,督促恢复河滩地17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40.33亩,督促关停和整治河道禁养区内违法养殖场(户)98个,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8.7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45亩,起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4.8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督促赔偿义务人缴纳渔业生态修复费用3.21万元,为全县水流域生态治理作出了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