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30多元贷款未还,就被纳入征信“黑名单”。不仅5年内都无法贷款,更是在多个方面寸步难行。陷入“征信危机”的穆先生表示有点冤,随即把自己纳入征信“黑名单”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江津区法院。近日,记者从江津区法院获悉,该案已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太大意:过期还款产生了滞纳金
2013年3月,江津区居民穆先生看中了一辆汽车,奈何手上资金不足,又无财产可供抵押,只能“望车兴叹”。此时,某保险公司告诉他,不需要以资产作抵押,只需按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就可以帮他作担保向银行贷款。为了早日开上爱车,穆先生与保险公司签下了投保单,并在银行办理了担保贷款,分期36个月,每月还款1500余元。此后,穆先生每月均按期向专门的银行账户还款。
2016年3月,穆先生在最后一期还款时偏偏出了纰漏。当期保费和贷款本息到期时,穆先生的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当时,粗心的穆先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而是在随后几天才发现赶紧把钱转入。谁知因产生了滞纳金,穆先生转入的金额仍然不足以还款,导致还款失败。
郁闷:差30.98元被纳入黑名单
穆先生逾期还款达80天时,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代为清偿了该期贷款本息及罚息1607.96元。穆先生还款账户余额为1576.98元,差30.98元。2018年2月,恍然大悟的穆先生向保险公司清偿了欠款。
然而,麻烦事这才开始。原来,保险公司在没有通知穆先生的情况下就向征信机构报告了追偿信息。按照规定,虽然穆先生返还了欠款,但该条追偿信息仍将在还款之日起5年后才能删除。后来,穆先生拿着这样一份有“黑历史”的征信报告,在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时处处碰壁,可谓是寸步难行。
调解:保险公司赔偿37000元
2021年底,在了解贷款被拒的真实原因后,穆先生恼于保险公司“一声不吭”就把自己纳入“黑名单”,便向江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消除不良征信信息的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承办法官审理后表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保险公司代为还款时,穆先生还款账户余额仅差30余元便能还清欠款,可见穆先生并无拖欠贷款的主观恶意。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履行代偿行为将对穆先生的个人征信产生较大影响,但其在代偿前未提醒穆先生,代偿后亦未催收欠款,甚至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仍然未事先告知事主。
在穆先生被纳入征信“黑名单”一事上,保险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份有不良信息的征信报告,在客观上可能导致穆先生在经济活动上的可靠性和偿债能力受到负面的评价。
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穆先生与保险公司于日前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将穆先生个人信用报告里的被追偿信息清除,并向穆先生补偿37000元。
银行声音
建议市民采取有效提醒措施
针对不少因工作及其他原因忘记还贷款的问题,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的客服。
记者:贷款还款日前银行是否会发送短信提醒?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只要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有办理个人商贷,均会免费开通个贷短信通知服务。包括:贷款逾期催收、贷款到期通知、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等提醒。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如您在我行办理贷款业务,在贷款还款日前,系统会推送还款提醒。当还款余额不足时,会在还款日前发送提示短信,提醒您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还款账户。
记者:平时防止逾期征信受影响需注意些什么?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建议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养成良好的意识和习惯,从根本上避免负面记录造成的不利影响。一方面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对于日常消费、贷款和各类缴费,要注意还款期限,避免出现逾期。另一方面,妥善安排有关信贷活动,并做好关联预警提示。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采取有效的提醒措施,确保每笔贷款和信用卡按时还款。
法官说法
以案为鉴密切关注还款期限
针对逾期还款对公民征信造成影响的问题,江津区法院法官唐意和法官助理高静表示,《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和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以案为鉴,作为被记录征信的个人,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切莫疏忽大意或怀着侥幸心理,以免事后处处碰壁。而作为信息提供者,也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秉承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审慎上报失信信息。
律师说法
应进一步细化征信法律法规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信息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将穆先生的负面征信信息进行报告,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知错能改的精神固然可嘉,但更值得反思的是如何避免征信系统的滥用倾向。由人民银行管理下的征信系统代表着国家权力对公民行为的约束,征信信息如何纳入、如何查阅、如何消除,每一项都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进一步细化。在征信越来越成为金融机构参考依据的情况下,每一项录入都须慎重,必须让当事人理解自身行为将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告知其避免不良后果产生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穷尽可能的解决途径前,不应将负面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如果金融机构因为有权而任性,不仅会让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伤,更会让群众感到动辄得咎,人人自危,使征信系统鼓励诚信的价值导向功能落空。
记者 朱颂扬 实习生 牛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