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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了过期辣条 商家赔偿1000元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吴越)近日,南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后,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1月21日,余某在张某店铺购买了一包辣条,品尝时,发觉味道有异,仔细查看发觉该辣条已过期。翌日,余某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投诉。随后,余某又在南川区工商局介入下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后因协商无果,遂将店铺诉至南川区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向张某讲解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并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其背后的深刻法理。随后,张某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余某的相应损失,并当庭向余某支付了1000元,余某也撤回了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纠纷。过期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是巨大的,食品安全历来也极受社会关注。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是要注意包装袋上记载的例如生产日期等影响食用安全的事项;二是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时,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三是通过拨打消费者热线电话投诉,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行使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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