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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民法典 护航美好新生活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展示2021年度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成效,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内筛选了部分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布。

本批典型案例,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对于指引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助力人民群众学习好运用好民法典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挖掘民法典实施中的司法案例“富矿”,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收集编选工作,及时发布代表性强、覆盖面广的典型案例,宣传好民法典规定精神,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曲解了雷锋精神,构成对雷锋同志人格利益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热爱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基本案情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16笔,金额共计30846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名称、“雷锋会员”名称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法院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等补偿性费用之外,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决定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调节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共计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的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影响了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的环境,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528160.11元。其中,吴某良、吴某民、李某贤等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另案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请求被告公司赔偿相关生态环境损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公司将生产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放任污染环境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且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判令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检测鉴定费95670元,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以上共计3025071.91元;对违法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进一步强化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预防和惩治工作,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庾某娴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辉楼下时,黄某辉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娴亲属与黄某辉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月4日,审理法院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据中国长安网

民法典照拂世人心

□ 南 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据介绍,此番典型案例的筛选与发布,意在挖掘民法典实施中的司法案例“富矿”,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

这是在“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小案子”也有大乾坤,而换个思路看,“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适用过程中的每一桩判例,案情哪怕再琐碎,其本身并无大小轻重之分,最高法此番之所以大张旗鼓地推出典型案例,其精神意旨亦在于此。

应当说,现在能被诠释和阐述出大道理的“小案子”,彼时案发也同样引发大波澜,每一桩个案都曾是街谈巷议的焦点。可以看到,具体司法对于民生痛点、难点问题的明确态度、专业判断,可以成为最好的法治宣讲——这一点,不仅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到,从审理过程同样可以。

在发布的高空抛物案例中,“一瓶矿泉水引发9万元赔偿”带来的热议,加之民法典适用衔接的时间节点,其对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但依旧让人记忆犹新的是,本案还是广州首个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案。“当庭宣判”这个细节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司法裁量对于长期可以引爆舆论的高空抛物案件,有基于专业判断的笃定态度,并从客观上增强了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内心确信。

同时另一方面,广东省高法院2020年5月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在整个省域范畴对高空抛物案件的指引也从司法职业内部增进着专业的共识。与此呼应,地方媒体则与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圆桌会议”方式聚焦高空抛物治理与监管,对高空抛物的取证难、建筑物管养责任归属以及执法衔接等实际问题进行会商,“摆事实、谈做法、说困难,厘清职责、达成共识”。现代法治不仅仅是实体、程序,它与所有都相关,也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每处细节中生发。

大案要案不是天天有,“粗茶淡饭”也同样关乎司法正义与民心向背,也正是这些单独看往往标的有限的家长里短,才充盈着普通社会成员对于司法公正的最真切体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案件当中看到公平正义”,用心、用情、更用专业判断办好民生议题里的寻常案,于每天都在运转的司法机关而言,是最低标准,也是最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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