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4月1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2017~2021年保险纠纷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消费信贷保险、保证保险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四中院就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风险点作出阐释,并提出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各类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保险产品、商业模式升级换代,业务数量与日俱增,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2017年至2021年,四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保险纠纷案件1941件,审结1806件,案件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其中调解结案335件,调撤率为32%,保险公司上诉率约为32%,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0天,案件标的额总计1.63亿元,个案金额最高达318万余元。在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纠纷民事案件占比达8成,案由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主。
经分析,保险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案件调解率低。保险纠纷争议焦点主要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出庭的保险支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对赔付数额没有决定权,基于规避个人职业风险的需要,一般不愿意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导致保险公司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二是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当前辖区保险纠纷仍以传统保险类别为主,如机动车责任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养老保险等,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案件正不断涌现,如消费信贷保险、融资租赁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相比传统保险纠纷,新型保险运营模式更为复杂,案件审理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增加了审理难度。电子投保、微信理赔等新方式也被广泛应用于传统业务领域,老问题面临新难点,如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问题等。
三是争议问题涉及保险各环节。当前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主要有免责条款范围认定、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设定索赔前置条件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人的明确说明提示义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损失认定、保险责任比例认定、保险人代位求偿问题等,涉及保险合同拟定、缔约、履约各环节,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将作用于保险业务全过程。
【典型案例】
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日,杨某在人寿重庆分公司处购买了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在签订电子保单时,对于需要投保人如实回答(填报)的事项,杨某均在“否”栏中打“√”。在保险人电话回访时,杨某表示信息都是如实填报的。2020年3月27日,杨某因病住院,自述其“于入院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吞咽困难,并进行性加重,后被医院诊断为食道癌,在院外自行采用中草药治疗”。2020年6月12日,杨某因病去世。2020年7月22日,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人寿保险公司提交《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同日,人寿重庆分公司作出《理赔完成通知书》,理赔结论为“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杨某继承人不服,遂将人寿重庆分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自知道解除事由三十日内或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行使解除权。杨某自知投保前就患有食道癌,而该疾病属于杨某应当告知的保险免赔事项,但杨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