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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后丢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本网讯(通讯员 刘磊 记者 杨雪)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电话手表遗失造成的损失300元。

2021年5月1日,小学生张娅在玩耍时丢失了电话手表。张娅母亲周敏带女儿到了垫江县桂溪派出所报案,民警调取监控录像但一无所获。两天后,和电话手表联机的平板电脑显示,电话手表自动抓拍到拾得人的照片,周敏立即联系了民警。经过比对调查,民警通知照片中的人——蔡慧珍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蔡慧珍告诉民警,该电话手表是朋友王丽芳拾得的,因该手表被锁定无法使用,二人在商量后将其丢弃在垃圾桶内,已无法找回。

周敏向王丽芳和蔡慧珍索赔无果,一纸诉状将蔡慧珍告到垫江县法院。

法官组织庭前调解时,周敏表示需要蔡慧珍按照手机1599元原价赔偿,蔡慧珍认为手表是王丽芳给她的,没偷没抢没有什么错,顶多愿意赔偿100元。王丽芳则说:“我捡到后弄了半天发现用不起,我就给了蔡慧珍,过了两天,蔡慧珍又找到我说手表是坏的,我就想,既然是坏的那就扔了嘛,我们以为是谁不要了扔掉,为什么要我们赔?”

由于双方意见相差太大,庭前调解失败。

2021年6月23日,法官组织第二次庭审中,双方依然意见不一。

近日,垫江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由蔡慧珍、王丽芳赔偿张娅损失300元,驳回张娅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目前,蔡慧珍和王丽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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