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嬉闹玩耍受伤,家长和经营者谁负责?近日,开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名事发时仅两岁的小孩被火锅店的热水烫伤,法院判决火锅店、保险公司以及孩子监护人均承担相应责任。
两岁的周某随父母在开州区某火锅店吃饭,因该店将一个盛有热水的桶放置于存放碗碟就餐通道处,周某独自行至该处时,不慎踩入水桶被烫伤。随后,周某先后被送到开州区人民医院和西南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火锅店经营者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出院时周某被诊断为深二度烫伤。事后,周某监护人将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和保险公司诉至开州区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的监护人认为,被告经营的火锅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食客就餐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的监护人在发生事故前,放任原告在火锅店里随意玩耍,且发生事故后原告的监护人处理不当,才造成了原告烫伤后衣服与皮肤粘连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开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在本起事故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原告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火锅店作为餐饮经营主体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其将无盖的热水桶放置在消费者需要经常过往之处,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员看管,对成年人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更何况周某是未成年人。该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周某在店内被烫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某火锅店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照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火锅店和火锅店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开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因本次纠纷造成的损失共计28580.16元,被告某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承担赔偿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父母出门在外不能只顾着自己,要加强对孩子的看护,用心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商家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正确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否则需为其未履行义务承担法律后果。
记者 叶惠娟 实习生 王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