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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告没有过错 无需承担责任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日前,江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名女子因与男友分手而轻生,女子父母将其男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该女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7月初,23岁的江津女子王美与男子赵鸣相识,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相恋的两个多月里,赵鸣通过买礼物、转账等,陆续为王美花了两万余元。

同年10月的一天,赵鸣以性格不合、消费过高等理由向王美提出分手。对此,王美情绪激动,并跑去楼顶声称要跳楼,想以此挽回感情。经过民警与赵鸣母亲劝说,王美从楼上下来。

当晚,待王美情绪稳定后,赵鸣和母亲将王美送往其姑妈家,并简单说明情况后离开。之后,王美借故从姑妈家离开,通过微信与赵鸣联系,赵鸣表示不愿再见面,将其拉入黑名单。

当晚9点半左右,王美从江津长江大桥上跳下,年轻的生命就此定格。

事后,王美父母认为赵鸣及其母亲对女儿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二人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女儿的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婚恋自由,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情感走到一起,但交往过程中可能因生活方式、价值观等不同而发生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结恋爱关系。本案中,赵鸣及母亲已将王美送至其姑妈家,行为并无不当,且赵鸣并未有刺激性、诱导性言语。王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意识到跳江行为危及生命,却仍不理智冲动跳江,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赵鸣及其母亲对王美的死亡并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美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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