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法院在民心佳园广场公开审理高空抛物犯罪案
男子高空抛物砸伤他人获刑一年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任毅)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近日,渝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金山街道民心佳园广场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100余名居民旁听了案件审理。
据了解,被告人代某平时养成了乱扔垃圾的习惯。2016年,代某在渝北区申请了一套公租房,居住于30楼。2021年6月11日晚,代某在家饮酒后将酒瓶从厕所窗户扔到楼下,并将楼下一人头部砸伤。同年8月1月晚,代某再次将酒瓶子从厕所窗户扔下去。后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代某两次高空抛物,致使一人轻伤一级,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评估意见认为其不思悔改、再犯可能性较大,最终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代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涉及高空抛物的民事、刑事等法律知识进行了法治宣讲,提醒居民在生活中一定要养成好的行为习惯,千万不要高空抛物,否则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一名社区干部表示,现场庭审很有警示教育意义,法治宣讲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希望今后能多搞几场这样的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还向居民发放了全民反诈、《民法典》等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