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寄养过程中,宠物不小心受了伤,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日前,江津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老板负担10000元费用。
近日,江津市民尹女士因故外出,将6个多月的宠物狗“年糕”送到肖老板经营的宠物店寄养。期间,“年糕”因卡在笼子格子上受重伤。肖老板在与尹女士联系的同时,将“年糕”送到宠物医院救治。
身在外地的尹女士心急如焚,立即乘坐高铁赶回重庆。期间,肖老板一直与尹女士沟通联系,随时告知“年糕”的情况,并垫付了前期治疗费用5038元。幸运的是,经过救治,“年糕”恢复了健康。但双方却因“年糕”后期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谁负担争执不下。尹女士将肖老板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14036.6元。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尹女士与肖老板之间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肖老板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寄存物。尹女士的宠物狗在肖老板的宠物店保管期间受伤,肖老板应当承担因宠物狗受伤造成的损失。考虑到肖老板在发现宠物狗受伤后,积极救治,没有放任其失去生命。该宠物狗市场价值低于10000元,从经济角度考虑,放任狗狗死亡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少于救治的金额。而肖老板依然选择尽最大努力救治,体现了其对生命的敬畏,这种行为值得肯定。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肖老板负担10000元医疗费,其余费用由尹女士负担。该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