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忠县公安局持续开展辖区出租房屋安全大检查行动时,发现两名房东为图便利,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和租房用途不闻不问,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据了解,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忠州街道巴王支路一房屋出租人梁某将房屋出租给何某,而后何某又将房屋转租,但两人均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也未到派出所备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忠县公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梁某、何某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据悉,下一步,忠县警方将继续结合“一标三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出租房屋信息排查,常态抓好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对未如实申报和不按规定登记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民警提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忠县警方在此提醒广大房屋出租人,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