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8.4万粒麻古被民警现场缴获
江津警方破获一起涉及境内外勾连贩毒案件
本网讯 昨日,江津警方披露一起涉及境内外勾连贩毒案件,民警现场缴获毒品麻古8.4万粒,公安部涉毒境外“钉子”逃犯严某及龚某、叶某、汪某4名嫌疑人均落网。
2021年7月,江津区公安局通过与云南边防禁毒部门的警务协作,获悉一名有贩毒前科的云南籍男子严某,在无业状态下突然出手阔绰并购入豪车,行为异常可疑。民警进一步侦查获悉,严某有“重操旧业”的嫌疑,而与严某进行交易的对家,正是龚某、叶某、汪某3名重庆江津籍男子,且涉毒数目不小。
民警分析发现,龚某等3人曾与严某进行过一宗涉及3万粒麻古的毒品交易,具体作案方法为前往云南购买毒品后通过物流寄回重庆江津,他们返津收货后再贩卖给下家;而近期,他们还将以同样的方法再进行一次毒品交易。
在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指导下,江津警方立即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2021年8月13日,龚某3人再次踏上去云南的购毒之路,从严某手中购买8.4万粒麻古后,将麻古寄回江津。当月17日,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龚某3人收取毒品包裹时,被早已蹲守多时的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全部8.4万粒麻古,约8000克。
由于严某长期在边境线以外活动,在进一步摸排掌握相关情况后,江津警方将严某列为“钉子”逃犯上报,获公安部批准。2021年10月12日,严某在云南落网。
犯罪嫌疑人严某、龚某、叶某、汪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严某、龚某、汪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严某、龚某、汪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也应从重处罚。
目前,警方已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等待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王志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