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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 法官释法明理促还款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儿媳,以逃避还款给债权人,债权人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起房屋买卖行为。6月22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债权人决定当庭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债务人当庭兑现另案生效判决执行款12万元及诉讼费。

案情回顾

2012年2月4日,余某将20万元借给陈某,约定月息为2%,因到期未还,余某将陈某起诉至垫江法院。2021年11月17日,垫江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余某诉请,并于2021年11月24日将判决文书送达陈某。

2021年12月17日,陈某将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130平方米的某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儿媳即第三人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2年1月4日,余某申请强制执行,因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果终本。

由于陈某至今未还清前述本息,余某遂诉请垫江法院,申请撤销陈某与佘某房屋买卖行为并支付律师费。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不久前,余某老公因患食道癌去世,现其本人又患病需要治疗。为助余某重燃生活希望,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具体案事例,依照证据,结合情理,向陈某列举失信后的惩戒措施及对生活的影响,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陈某表示愿意分期进行还款。

最终,双方现场和解,余某当庭撤回债权人撤销权起诉,陈某也当庭兑现12万元及诉讼费2368元。

法官释法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若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确认债务之后,尤其是相距时间很短,且实际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双方又是亲属等特殊关系,极易构成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债权人债权未能实现,足以推定被执行人逃避履行债务的主观故意明确。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将依法应予撤销或无效被告撤销,同时有可能还会依约依法承担律师费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果情节严重,还将涉嫌拒执等刑事犯罪。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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