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近日,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大渡口区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身喷涂有租赁标识的渝A籍小轿车,其行驶证使用性质却为“非营运”,随后通过循线摸排,执法人员将依法对2家企业作出处罚。
当天,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规定使用性质与实际使用性质不相符后,通过询问得知,该车驾驶员在手机上通过某共享汽车平台租用了渝A籍小型轿车。
了解该情况后,执法人员联系了相关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车所有人某汽车租赁企业将渝A籍车辆出租给该共享汽车平台,随后该平台又将该车辆转租。
在整个租赁过程中,该汽车租赁企业存在涉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行为,而共享汽车平台也存在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行为,该2家企业将被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