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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驾驶员被行政处罚

本网讯(记者 杨雪)“我看只是个小剐蹭,就想不赔钱一走了之,现在我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驾驶员邹某被警方查获。日前,江北区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对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进行罚款1000元、记6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啷个开的车哟,右转不让直行!”8月中旬的一个凌晨,驾驶员甘某在江北区宏帆路竹园小区路口直行时,与一辆右转来的轿车发生碰撞,虽然车辆受损不严重,但右转车辆驾驶员没有停车,而是径直离开。

甘某立即向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报了案。民警调取了甘某的行车记录仪和路口的监控视频以及卡口照片,明确了两车相撞事故系因为右转车辆驾驶员邹某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月16日上午,民警通知邹某到大队队部接受处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认定肇事人邹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规定,对邹某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导致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记6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本次事故两车的维修费用及甘某因事故造成的相关其他损失。

警方提醒: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下车查看,明确有无人员伤亡、车辆受损、其他财产受损的情况,并保护好现场。在事故成因、赔偿金额等有争议时,当事双方应等待交巡警到场认定事故责任。绝对不能在明知发生事故后,以感觉模糊、车辆损失轻微、自认为无事故责任等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一旦被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逃逸行为导致人员伤亡的后果,将会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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