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潼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夫妻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11月23日,邱某与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向李某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按期付息。然而,邱某与黄某在向李某偿还第一期的利息后,便不再履行清偿义务。2023年6月,李某向潼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审理中,邱某与黄某称,已通过其子邱某某的账户向李某足额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银行交易记录。法官在李某坚称未收到款项后,分别到汇款账户及收款账户对应的银行调取了详细的交易明细。银行交易记录显示,邱某账户并无关联的汇款信息,李某账户也无对应的收款信息,证明邱某与黄某并未偿清该欠款。铁证面前,邱某与黄某不得不承认,他们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系伪造。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与黄某的行为给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制造了障碍,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依法作出对邱某、黄某各罚款5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