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向渝居)如何尽快准确且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和细节?近日,璧山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向原告王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如图),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本人到庭’,是指当事人亲自出席、参加庭审活动。”璧山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发展,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选择本人不直接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而由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为发表意见,进行举证质证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代理人不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或不知如何应答时,以征询当事人意见为由拖延诉讼或造成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也多有发生。
在该起案件中,王某诉称向汪某、陈某出借了24万元,但在庭审中,汪某辩称因双方借款存在收取“砍头息”的情况,故实际出借金额并非24万元,且表示已向王某返还了部分本金。法庭向王某方询问汪某的辩称是否属实,因王某本人未出庭,代理人未能向法庭作出明确的回答。
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向王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庭审当日,王某本人到庭参加庭审,当庭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承诺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若有虚假陈述愿接受相应处罚。之后,双方当庭陈述了具体的借款、还款情况并进行对质,使案件的主要事实得到了更加完整和清晰的呈现。
璧山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到庭令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微创新”举措,使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有助于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排除疑点的实质审理功能,使得民事一审的庭审活动更加契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对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对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进行规制、进一步强化监督当事人诚信诉讼,充分彰显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