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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同伴醉驾 车主也担责任

车主与同伴推杯换盏后,竟将爱车交给醉酒的同伴驾驶,结果发生车祸。最终,没有开车的他和开车的同伴都被铜梁区法院裁判构成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

醉驾他人车辆

导致单车事故

2023年5月9日18时许,何峰、何屹等人在铜梁区围龙镇朋友家中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何峰用何屹的手机打开车门,打算驾驶何屹的小轿车返回重庆主城。何屹作为该车的所有人,在明知何峰饮酒的情况下,同意何峰驾驶自己的车辆。

随后,何峰驾驶该车搭载何屹等人从朋友家中出发,经永(川)铜(梁)路、渝蓉高速公路向重庆主城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渝蓉高速公路铜梁境内上行大庙立交处时,撞上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不久,民警赶到现场对何峰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73毫克/100毫升。经鉴定,事发时,何峰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1毫克/100毫升。

车主驾车人

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何屹明知何峰饮酒,仍放任何峰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二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自首等相关情节,依法判处何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何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本案是放任醉酒之人驾驶自己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绝大部分人以为只要自己酒后不开车,就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同意别人酒后开自己的车同样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本案中,被告人何屹做到了酒后不开车,却将自己的车辆交与共同饮酒的何峰驾驶,在何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何屹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案告诫群众,不仅要管住自己不酒驾,也要管住自己的车不被他人酒驾。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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