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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高温下工作突患热射病,老板要负全责吗?

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结一起高温下做工过程中突患热射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两名老板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万余元。

案件:

高温下工作工人患上热射病

2021年,陈某、余某夫妻二人在双福国际农贸城承租了一棚位,用于经营废品回收业务,该棚位由钢结构搭建而成,用油布遮盖,四周敞开,十分简陋。陈某雇请10余名工人在此从事分拣废旧泡沫箱、纸箱、塑料瓶等工作。

2022年7月某日,工人雷某在工作中感觉身体不适,陈某劝其回家休息,并在现场放置冰水、藿香正气水,要求工人注意防暑降温。第二天下午,雷某在工作中突然昏迷,工友随即拨打急救电话,雷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热射病。

因病情严重,雷某共计住院41天,产生医疗费14万余元,被鉴定为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五级伤残,两年内需部分护理依赖。

陈某、余某认为,雷某是按工作量来计算工资,对上班时间没有强制要求,双方关系基于承揽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另外,雷某本人身体素质偏弱,患病有一定自身原因,二人在工作场所配备了消暑解暑药品、饮料等,已尽到了经营者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

双方劳务关系成立且均有错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指定了雷某工作场所,安排工作内容,而雷某是直接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关系成立。按照《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余某与陈某经营废品回收业务的棚位隔热效果差。在气象部门发出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后,二人虽采取了一些防暑降温措施,但仅仅放置藿香正气水、冰水不足以应对长期罕见高温天气,存在一定的过错。

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已达56岁。在前一天工作中感觉身体不适后,未听劝阻及时采取措施或者脱离工作环境,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鉴定,雷某本次患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2万余元。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雷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陈某、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是劳务关系可提诉讼维权

承办法官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热射病患者,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患病后可以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并进行工伤认定,从而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与用工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是一种劳务关系,可以基于劳务关系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进行维权。

记者 朱颂扬 实习生 杨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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