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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委会提起2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胜诉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消费维权不再是“一个人的战斗”。近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被告赵某和重庆某商贸公司销售假冒汽车配件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同时拍摄一条时长不少于3分钟的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宣传视频;重庆某商贸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并支付3万元赔偿金到指定账户用于重庆市消委会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消费品比较试验等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

据了解,赵某在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向案外人购进明知是假冒法士特注册商标的齿轮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879元。2022年3月,赵某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抓获,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重庆某商贸公司自2022年1月开始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VARTA”瓦尔塔注册商标的蓄电池,销售金额共计3万元。2022年5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在其库房中发现大量假冒“VARTA”瓦尔塔商标的蓄电池,并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目前该案已被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赵某和重庆某商贸公司在明知购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形下,仍以获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还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0月27日,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分别就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杂志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拍摄一条时长不少于3分钟的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宣传视频,且视频内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需经原告同意并确认;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四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参与活动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经原告同意并确认。

11月7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二被告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和内疚,并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当庭向重庆市消委提交了公开道歉信。

责   编:刘学燕 王海成

审   核:覃蓝蓝 万先觉

总值班:杨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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