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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投喂猫咪却要赔钱,冤吗?今天我们该如何面对城市里的流浪动物

昨天(24日)上午,上海闵行法院再审宣判“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一案,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除了判决本身,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城市流浪猫问题,亟待引起更多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许多市民都会在小区或工作场所附近喂养流浪猫,这本是一种爱心行为。不过,虽然好心投喂不一定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流浪猫一旦伤人,喂养者仍有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比起家养宠物猫,无主的流浪猫一般更敏感且更具攻击性。爱心人士的投喂会导致它们聚集在一些固定场所,一旦受到外界刺激,容易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检索相关报道可以发现,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辽宁抚顺某小区居民刘某红在其一楼房屋的后花园内摆放了饲养器皿,让小区内的流浪猫可以自行出入取食。2021年5月31日晚,邻居胡某林路过此处时,不慎被流浪猫抓伤,后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花费数千元。胡某林遂将刘某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红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该行为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刘某红主动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导致在其生活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动物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流浪猫的聚集,这些动物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因此投喂者的行为和流浪动物伤人存在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刘某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上海长宁法院也发布过一起案例。张女士是爱猫人士,她发现小区内有几只流浪猫,便动了恻隐之心,经常在楼道门口拿猫粮喂这些流浪猫。时间一长,流浪猫和张女士有了感情,时常聚集在楼道门口等待张女士。一日,李小姐进入门栋时,恰逢张女士在喂猫,在楼道口吃猫粮的小猫爪子一伸,便划伤了李小姐的腿部,李小姐因此前往医院就医。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楼道口长期喂养流浪猫,且该区域是进入楼道的必经通道,长期的投喂行为导致流浪猫在此处聚集,存在安全隐患。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女士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当行为,主动赔偿了李小姐的损失。

一个个案例背后,其实反映的是社会问题。目前,上海仅有《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流浪狗进行原则性管理,对流浪猫的管理以及流浪动物的收容救助存在一定的法律和政策真空,无专门机构负责,大多靠公益组织自发行动,效果不佳。因缺乏明确规章支持和约束,现实中,爱猫人士和小区其他居民发生矛盾冲突的事情亦时有发生。

对此,长宁法院建议应加强法治宣传,通过普法案例、短视频等多形式倡导文明科学投喂流浪动物,提示法律风险,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则应健全流浪动物收容救助机制,明确相关政策,完善流浪动物的发现、处置和认养流程。

同时要发挥社区自治功能。如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小区固定投喂安置点,由居民志愿者组织打扫和有序投喂,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与管理。还可以联合宠物医院公益推广TNR(抓捕-绝育-放归)模式,防止流浪动物过度繁殖,从源头防控因数量激增导致的侵害风险。

正如“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再审宣判时,法官当庭所说:“投喂是爱心,但不是简单而随意的施舍。投喂人应当在为流浪动物献爱心的同时,兼顾到公共安全和他人权益。只有当我们坚持用爱心和责任心去投喂流浪动物时,才能在给流浪动物一个家的同时,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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