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7月30日,《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既是衔接上位法、维护法治统一的法定要求,也是补齐本地治理短板、适配野生动物保护新形势的现实需要。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将于8月15日起施行,叠加202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两部上位法对野生动物保护提出了新要求,而2019年修订的现行《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配,且在栖息地管理、基层执法等环节存在短板,难以满足当前保护工作需求,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新修订的《规定》,构建起全链条保护管理体系。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国家重点、“三有”及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边界,压实市、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厘清林业、渔业部门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责,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
在栖息地保护上,实行名录动态管理,建立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对黑叶猴、林麝、长江鲟等本土特有珍稀濒危物种实施“一类一策”专项保护;构建多层次栖息地保护网络,将符合条件的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暂不具备条件的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配套建设生态廊道、开展生态修复,同时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则,鼓励开展致害赔偿保险,严禁破坏巢穴、洄游通道、在栖息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在活动监管上,细化毒药、捕鸟网、电鱼器及无人机辅助猎捕等禁用工具和方法清单,明确误捕误伤个体需立即放归或救护;人工繁育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实施许可制,“三有”及市重点物种实施备案制,严禁虐待野生动物、组织无防护近距离接触危险性动物。
在流通与救护环节,严格执行禁食规定,压实快递、民航等运输企业查验责任,健全收容救护体系,严禁擅自饲养获救个体;专门划定居民生活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禁放区域,严禁放生外来物种、杂交种及病残个体,防范生态风险。
此外,《规定》建立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技术认定机制,细化各类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将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升违法成本。
据介绍,此次修订突出重庆地域特色,既通过刚性约束实现应保尽保,也建立种群科学调控机制,兼顾生态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将为全市野生动物筑牢保护屏障,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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