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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的德法共治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美丽中国的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整体布局。而在日常生活中,各类环境犯罪屡见不鲜,和美丽中国的建设相背离,环境犯罪需坚持德法并举。

关键词:环境犯罪、德治、法治

1.德法并举是治理环境犯罪的重要趋势

法律是确保事物发展的基本保障,法治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德治趋向于教化,法治趋向于惩戒,德治和法治具有差异性,又互相弥补,两者互相辅助。对于环境犯罪治理而言,德治就是软约束,法治就是硬约束,德法共治才是有效的治理措施。

2.环境犯罪德法共治发展的策略

2.1增强立法的完善性

一是增设资格刑。首先,增设自然人犯罪的资格刑,剥夺或者限制自然人实施环境犯罪所依赖的权力或某项资质,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可能性。其次,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将行政法中的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刑法化,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完善保安处分措施的内容,在对人的措施上,将环境犯罪人的经营种类和生产场所,限定于对环境威胁小的种类和生产范围,责令环境犯罪人在公开媒体悔过和进行环保宣传。对物的措施上,在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规定没收或者禁止其使用有害环境的机器设备。三是完善恢复性制裁措施的立法规定,针对有治理污染物能力而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或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支付治理费用。

2.2规范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首先,对《行政处罚法》作出司法解释,以方便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法中相关概念的理解与适用。其次,各地结合本地的情况作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使行政人员在实践中具有明确认识,达到规定的标准就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增加法条的可操作性。最后,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的时间限度,笔者认为可以给“及时”划一个范围,把“及时”转为“定时”,这样超过法定期限就会造成逾期,进而适用行政不作为的有关条款,对行政部门加以监督,有助于行政部门积极作为。

2.3搭建联动办案平台,明确具体分工

首先,要构造高效能动的执行衔接机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入实践之中,落到实处。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搭建统一的信息监督平台,实时跟踪检验,以确保犯罪人对生态恢复措施的及时履行,保障生态恢复工作的高效运行。其次,明确联动办案平台工作运行机制,细化责任分工。某些地区尽管已经建立联动办案平台,但未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导致运行中信息录入不及时,甚至选择性录入的情况,影响了联动办案平台工作效能的发挥。

2.4健全环境恢复体系,强化行政监督责任体系

第一,设立专门机关根据污染程度和可逆性的程度,综合判断其可能达到的恢复目标,视其恢复情况,由执行机关决定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明确恢复目标。第二,社会公众参与恢复性司法的执行过程,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环境恢复中积极作为,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人的环境恢复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责。

结束语:

如今,我国环境犯罪问题逐渐获得改善,德法共治逐渐成为应用广泛的根本原则,而德法并举的开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应注重环境法治和环境道德建设,创建“守法尚德”的氛围,通过德法并举实现美好的中国梦。

铜梁区公安局 罗建鑫

参考文献:

[1]刘艳红.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刑法环境犯罪认定的影响[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06):3-19.

[2]汪明亮.污染环境犯罪生成模式与多元治理机制[J].南京社会科学,2021(03):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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