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犬只未拴牵引绳致人受伤,养犬人认为伤者伤势轻微,无需对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南川法院依法判决,厘清文明养犬背后的法律权责。
去年12月,被告严某某驾驶三轮车行至某路段时,其饲养的犬只未拴牵引绳,将路边行人龙某某咬伤。辖区派出所接警处置,经现场查看,龙某某腿部未见明显伤口,但右腿出现红肿。龙某某多次前往乡镇卫生院就诊并接种狂犬病疫苗,支出医疗费、疫苗费共计408元,期间产生交通费120元。事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犬只进行处置,并将犬只处理相关费用200元赔付龙某某,后严某某拒绝继续赔偿,双方就剩余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在派出所调解未果,龙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某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外出期间未对犬只采取拴绳等安全约束措施,放任犬只自由活动,导致龙某某被咬伤,严某某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龙某某提交的病历、发票等证据,依法认定龙某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扣除被告已经赔付的200元后,判决严某某赔偿龙某某剩余合理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895元。
文明养犬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犬只外出不佩戴牵引绳,极易发生扑人、伤人事故,因此养犬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外出遛狗务必拴系牵引绳、佩戴嘴套,做好安全管控。一旦发生犬只伤人事件,饲养人不能以伤势轻微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遭遇动物伤害时,及时报警、保留就诊票据、照片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文梅 通讯员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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