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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机动车投保收保费,出险后却以是机动车拒赔?法院:不予支持

电动三轮车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属机动车为由拒赔,这样的免责理由站得住脚吗?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用生效判决给出明确答案:保险公司承保时已按非机动车性质出具保单、收取保费,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隐瞒或改装情形的,事故发生后不得反言以车辆属性为由拒赔,切实维护了事故伤者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电动三轮车撞人后引发讼争 保险公司拒赔

2025年8月,市民胡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乡村公路正常通行时,不慎与同方向靠路边行走的行人周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肋骨骨折、左肺挫伤等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周某肋骨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肺部修补术后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周某无责任。

事发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将胡某及承保车辆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胡某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机动车,却投保了仅适用于非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恶意错投险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潼南区法院审理查明,胡某投保时已按保险公司要求如实提交了案涉车辆的车架号、电机号等全部核心信息,保险公司核验信息后,自愿为其办理了赔偿限额10万元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收取了对应保费,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且无证据显示胡某投保时刻意隐瞒车辆属性,也无证据证明其投保后对车辆进行过改装、加装导致车辆属性发生变化。

法院裁判:保险公司赔10万 余款摩托车驾驶人赔

潼南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经营机构,具备识别车辆技术参数、判定车辆属性的专业能力,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审查车辆性质与投保险种是否匹配的法定义务,若发现车辆属性与险种不符,完全可以拒绝承保。其在核验车辆信息后仍自愿按非机动车三者险承保,应视为对案涉车辆投保时属性符合险种要求的认可,根据保险法的禁止反言原则,不得在事故发生后再以车辆属机动车为由主张免责。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周某10万元,周某超出保险限额的其余损失,由侵权人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按非机动车投保 也应按此理赔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如实提供了车架号、电机号等车辆信息,保险公司完全具备识别车辆技术参数的能力。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选择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保并收取保费,应视为其对车辆属性的认可。保险公司既然在承保环节未就车辆性质提出异议,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就不得再以车辆实际为机动车为由主张免责。

法官提醒,市民在选购电动车时,不应以商家宣传或外观形态判断车辆属性,而应以随车所附《整车出厂合格证》及国家CCC认证信息为准。合格证载明为机动车自行车的,为非机动车;载明为“电动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的,在法律上即定性为机动车,须履行登记上牌、考取驾照及投保交强险等法定义务。购车时应当场检验并留存“两证一票”(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购车发票),确保车架号与实车一致。切勿擅自改装电机、解除限速或加装车厢,该行为不仅违法,更可能会因显著改变车辆危险程度触发商业保险免责条款,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

记者 唐孝忠

责编:叶桂君

审核:覃蓝蓝、陈晓容

主编:万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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