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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退休”“报废”怎么办理注销登记?重庆交管总队介绍相关政策解读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车辆因自然灾害灭失,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个人名下的车辆未注销导致不能学法减分,该如何办理注销登记?近日,市公安局交管总队整理了部分常见的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问题,以解读相关政策。

六种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相关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以及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需提供资料及办理流程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

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此外,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失火等原因导致车辆灭失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未灭失的还应交车管所,然后办理灭失注销。

注意事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对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机动车的,不能申请灭失注销。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向车辆登记地车管所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车辆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车管所办理注销时还需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另外,车辆有抵押、质押、查封,以及车辆处于被盗抢状态的,均不能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学法减分申请。

责编:叶桂君

审核:陈晓容

主编:万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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