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净波)近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涪陵大队在辖区收费站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起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案件。经检测,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当日,执勤民警在涪陵东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汽车行驶轨迹异常,驶出收费站后意图调头逆行上道,便立即上前查看,发现驾驶人神情恍惚。民警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靠近车辆后,民警闻到明显酒气,遂对驾驶人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经现场询问,驾驶人周某称其放假在丰都县与朋友聚餐饮酒,自认为“酒劲已过”“意识清醒”,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驶入高速公路,准备前往涪陵城区。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最终血检结果为185.3mg/100ml,确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重庆高速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无论饮酒多少、间隔多久,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驾驶机动车即构成酒驾或醉驾。高速公路不是“法外之地”。 高速公路上醉驾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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